问答题 某机械厂是大型国有企业,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2006年11月9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9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申报债权。2007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该厂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债务人于2007年5月15日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只设立了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由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该厂进行整顿。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在整顿期间,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2007年8月3日管理人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管理人经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该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1)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应于11月24目前立案,而不应于11月29日才立案。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25日内发布公告,即应于12月24日前发布公告。
   (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的申报期限最长为3个月,可见本案中,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2007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不正确的。
   (4)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一类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第二类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以上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第三类为债务人所欠税款;第四类为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此外,在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此足设普通债权组不合法。
   (5)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不是本案中的半数以上。
   (6)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清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债权人会议为通过,除特定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批准。
   (7) 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由管理人执行,本案中,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不应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8) 破产财产中,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优于其他破产债权先受偿,而不是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