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What is your opinion concerning the legal aspects of humanity interference?
【正确答案】(1) “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为,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结合当今的国际实际及已经实施了的“人道主义干涉”所具有的特征,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我们所讲的主要是后一种情况。
(2) 对“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的分析。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是必须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此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的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简而言之,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实践上的必要性、效果上的无害性或最小危害性。但从实际看,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共有某些最根本的伦理信念,但也必须肯定它们相互间存在形形色色具体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因此,各个民族从其固有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出发来评价“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可接受性,得出的结论无疑是不同的。从实践上的必要性来看,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波及到一定范围时,为保护基本人权而进行干预当然是必要的。但在现实中,对于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实质上却是为达到其他目的而干涉的情况。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当然是必要的,并对实现和平安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却对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多数人道主义干涉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需从两方面来进行考察:既无损于国际秩序,也无害于被干涉国的独立及其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一些大国往往通过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来获取各种经济、军事及政治利益。在这种复杂的干涉动机之下,要保证效果的无害性也就相当困难了。具体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之害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一,“人道主义干涉”有可能会打破原有国际政治体制的相对平衡格局,会使世界政治格局的一极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其二,“人道主义干涉”会打破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理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失去原有的公平、正义、安全和秩序价值。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所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法律理念会诱导国际法向有利于大国霸权主义的方向变异。另外,“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利益也是有害的。比如,会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扼杀被干涉国的经济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加剧被干涉国的灾难。以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例,北约的干涉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因此,国际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不正当性,忽视“人道主义干涉”所带给人们的痛苦及其对国际秩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地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被各国文化传统涵纳,或者仅因看到其短期的表面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正当性,这只是少数为某种目的实施干涉的大国的一面之辞。
(3) 综上所述,“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在实践中它往往成为西方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政治军事战略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为“人道主义干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而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对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