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66,多)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可见,本题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表示,构成侵权。这是解答本题的背景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起诉。可见,本题乙公司可以和商标注册人甲公司共同起诉,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与侵权诉讼,故A项正确。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可见,注册商标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对于此前已经完结的商标侵权赔偿、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乙公司无权请求返还使用费丙公司也无权请求返还侵权赔偿费,故B、C项错误。 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丁公司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与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也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不能说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该做法于法无据,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