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品种目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目录新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补新药补增
目录中的“甲药目录”和“乙药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目录中的“甲药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目录中的“乙药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
解析:“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证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