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高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将屠某“大”字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所以A项正确。BC项不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所以,BC错误。 对朱某进行威胁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