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1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B正确:法律禁止转包,转包无效,基于此,丙公司的分包也无效。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施工队可以以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 C错误,D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而非应当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