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大学本科生王进,在1996年2月29日某门课程补考中,因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计算公式的纸条被发现,学校根据本校068号文件,决定对王进按退学处理。但因种种原因,处理决定实际未送达到王进。王并未离开学校,并像往常一样随班学习和参加活动,并修满了毕业所需要的学分,完成了毕业设计(相当于毕业论文)。到王进所在班级毕业时,学校以王进无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派遣证。王进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通过审理,判决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并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进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办理王进的派遣手续。(南开大学2003年研) 问:学校对王进作出的决定是否成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学校对王进作出的退学决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判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该大学并未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在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时,没有履行两项基本的程序义务:①没有将处理决定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②没有听取原告的意见。导致王进未能充分陈述自己意见,为自己进行辩护。而且王进对影响自己权利的决定没有获知,其利益因之受到很大影响。听取意见、将决定向当事人本人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否则,其作出的决定将因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 (2)法院判决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并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进的学士资格进行审查属于对学校原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正确的。 法院在适用撤销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被诉行政行为违法。②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且有约束力。③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④具有可撤销内容。⑤被诉行政行为仍然存在。⑥撤销不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学校对王进的处罚决定明显属于程序性违法,满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所需要的条件,因此,法院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进的学士资格进行审查属于对学校原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是正确的。 因此,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判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的判决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