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厂生产了一批啤酒卖给乙酒吧。某日,一客人丙在乙酒吧消费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划伤。于是丙向乙酒吧提出了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因双方协商不成,丙起诉到A区法院。法院经审查将甲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甲厂认为A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遂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告知无独立请求权人无异议权。该案体现出( )。
A.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B.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
C.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D.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院裁判,本应享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管辖异议权,但法律为了维护程序原则的连续性,却不顾及实际救济手段日益变化的需要。这充分体现出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