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中国公民甲于2000年与乙在北京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甲赴美国留学,后留在纽约工作。甲赴美后,乙留在北京朝阳区的家里伺候老人,抚养孩子,2015年,甲在纽约州某法院起诉离婚。乙收到离婚起诉书后气愤万分,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做出缺席判决,判决甲与乙离婚,甲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3000元。与此同时,纽约州某法院也审理了甲与乙的离婚案,判决甲与乙离婚。甲随后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纽约州某法院的判决。问:  
问答题 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中,甲在美国纽约州某法院起诉离婚,乙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我国法院是否应该承认和执行纽约州某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我国法院不应承认和执行纽约州某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本案中,我国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不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