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王某并没有意识到要将歹徒车辆撞入超市才能避免危险,不具有避险意识,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规定,故A、B两项错误。王某是直接针对歹徒的不法侵害本身而进行的防卫行为。由于歹徒的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至于超市被撞毁和人员受伤则属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