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多选题 正某与张某签订了—份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王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向张某提供手动搅拌机一台。张某在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卖买手动搅拌机合同,合同约定,15日后交货。从这两个合同看书,对于张某的行为,法律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 对于张某来说,签订了这两个合同,他便由此享有了根据该合同以及合同法而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反映了法律的指引作用。而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建立在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将得到恰当履行的预测上面,这体现了法律的预测作用。故正确答案为AC。
多选题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据此,A不是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是本题答案。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修IE案仅为两主体所专享(注意,这也是司法考试热门考点之一),主席团不具有宪法修正案提议权,C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据此,B项是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不是本题答案。
《宪法》第61条第2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D项是全国人大主席团职权,不是本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