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
【正确答案】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为取得发行资格,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条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如果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