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原告李海状告被告张事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事成误伤了李海的父亲,最后李海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事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海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针对原告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再次起诉的处理方式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