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10年的《救助公约》和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 第一,《救助公约》全称为《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1913年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航行,也适用于内河航行,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2)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即凡已取得有益成果的每一项救助活动,都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如果所提供的服务并未产生有益的成果,便不应付与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付报酬的金额都不得超过获救财物的价值。 (3)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排除。包括两种情况:经被救船舶明白、合理的拒绝,仍参与救助活动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拖轮对于被拖船舶或该船所载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报酬,除非它已提供不能被认为是履行拖带合同的特殊服务。 (4)报酬金额。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救助人之间分配报酬的比例,也同样处理。救助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报酬的分配,依船旗国法处理。《救助公约》第8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以下列各项为依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获得效果的程度;救助人的努力与业绩;被救助方面临危险的程度;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及所受损失;救助人所冒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被救助财产的价值。 (5)救助人命不得索取报酬。《救助公约》第9条规定,不得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但这不影响国内法有这方面的规定。 (6)诉讼时效。救助报酬请求权时效为两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时起算。 第二,《国际救助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83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的,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a)、(b)、(d)三项提出了保留。即: (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所有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b)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不涉及船舶; (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 《国际救助公约》对《救助公约》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 (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扩大表现两个方面: 一方面,《救助公约》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为缔约国的救助,而《国际救助公约》则规定只要是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救助的诉讼或仲裁均可适用该公约; 另一方面,《救助公约》规定的适用水域是“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而《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适用水域是“可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这里的“任何其他水域”是指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显然,《国际救助公约》所指的救助,不再限于海上救助。 (2)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救助公约》将船舶限定在海船和内河船,而《国际救助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是指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对于救助的财产,《救助公约》仅限于“船上财产”,而《国际救助公约》所规定的救助的财产“系指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3)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这是《国际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对遇险油轮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船舶或货物的救助,实行“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特殊补偿原则。 (4)明确了船长在签订救助合同上的代理权、根据《国际救助公约》第6条的规定,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也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5)规定了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和先行给付的义务。《国际救助公约》第21条规定,被救助人对于救助人的索赔,包括救助人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应提供满意的担保。获救船舶的所有人也应尽最大努力使货主提供担保。如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未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第22条规定,对救助人的索赔,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情,以公正合理的条件,通过临时裁定或裁决,责令被救助人向救助人先付公正合理的金额,包括适当的担保。如被救助人已进行了先行给付,则其所提供的担保应作相应的扣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