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宏达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某市一家注册成立的具有雄厚实力的服装制造企业,他们生产的西装、衬衣等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该市另一家服装企业——新华衬衫厂,产品质量低劣,连年亏损。他们看到宏达公司的信誉很高,就为自己企业定名为:宏达新潮时装公司。并且与宏达公司的业务员达成协议:在推销宏达公司的产品时也同时带上宏达新潮时装公司的产品,由宏达新潮公司给双倍的报酬。自此,新华衬衫厂的产品质量如故,但销量剧增,企业获得很大利润。可是宏达公司的情况却每况愈下,产品销量急剧下降,服装大量积压,并且不断收到消费者的来信反映其公司产品严重的质量问题。
多选题
新华衬衫厂与宏达公司业务员之间的协议:
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中,新华衬衫厂和宏达服装公司的业务员存在损害宏达服装公司利益的意思联络,造成了宏达服装公司的损失,因此,他们之间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多选题
宏达公司的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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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恶意串通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新华衬衫厂和宏达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宏达服装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宏达服装公司的损失,因此,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