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因为A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对双方来说风险均较大。
合同条款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第①条中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第②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的说法不妥,作为乙方现场施工依据的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
(3)第③条中“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说法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因为A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对双方来说风险均较大。
合同条款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第①条中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第②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的说法不妥,作为乙方现场施工依据的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
(3)第③条中“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说法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因为A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对双方来说风险均较大。
合同条款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第①条中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第②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的说法不妥,作为乙方现场施工依据的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
(3)第③条中“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说法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因为A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对双方来说风险均较大。
合同条款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第①条中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妥,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第②条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的说法不妥,作为乙方现场施工依据的资料(数据)必须保证其真实、准确。
(3)第③条中“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说法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相关约定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