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是:
(1) 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因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
(2) 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 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 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
(5) 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由于简易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或同意适用的,公诉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
(6) 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整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比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要短,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
(7) 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简化庭审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总之,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大部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简、从略,通过诉讼环节的简化提高庭审效率,迅速结案。
(8) 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因为简易程序设置的最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定期宣判形式不符合这一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遍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