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资料(一)
中海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股份)是一家集油气田钻采设备、油井服务设备、完井设备、天然气输送设备、天然气液化设备的研发制造,油气开采及深加工,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综合性上市企业集团。中海股份拥有的尖端设备与技术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应用。中海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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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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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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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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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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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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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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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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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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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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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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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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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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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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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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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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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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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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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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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股份是中天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中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冯鑫担任中海股份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此外,中天诚会计师事务所还分别接受中海股份部分子公司的委托审计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2015年第一季度,中海股份与主要的几个大客户合同到期,续签合同过程中修改了收款方式,将原来以预收款为主的销售方式改为以赊销为主的销售方式,定期(每半年一次)结算。2015年末,几个大客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财务困难。
中海股份2015年度承接某省新油井设备项目,针对项目的建造,中海股份获得了大额的政府补助。
中海股份工程所需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由中运集团负责管理。中海股份根据中运集团下发的计划组织生产,内销所产材料给中运集团及中海股份的子公司,内销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
由于油气新加工产品市场竞争激烈,该类产品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期末存货余额占中海股份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
中海股份在2015年开始将发展的目光投向海外市场。2015年下半年,中海股份在美国收购了一家油气设备生产及开采企业,该企业成为中海股份第一家境外子公司。该境外子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记账本位币为美元。
中海股份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中海股份首席执行官张某兼任。2015年初,中海股份启用存货信息系统,并计划同时使用原手工控制程序半年。由于同时运行两个流程对中海股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很大,3个月后中海股份决定提前停用原手工流程。中海股份的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为了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中海股份将上半年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予以贴现,并将部分大额的应收账款打包出售给银行。同时,中海股份决定在2015年年底进行新一轮的筹资,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
资料(二)
注册会计师冯鑫针对中海股份2015年度审计业务,制定了集团审计相关的总体审计策略,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天浩公司是中海股份2015年2月1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初步了解,负责天浩公司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拟通过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其不具有独立性的影响。
(2)在确定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时,集团项目组拟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确定,以使组成部分确认的重要性的汇总数,不高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3)宏杰公司是中海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考虑到宏杰公司的各项基准比例均不超过10%,集团项目组将宏杰公司确定为集团审计的非重要组成部分,拟仅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
(4)中海股份内部审计部门于2015年测试了集团层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冯鑫拟信赖集团层面控制,通过与相关人员讨论和阅读内部审计报告,评价了内部审计人员的测试工作,并实施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确定该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冯鑫拟利用其测试结果。
资料(三)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与投资有关的业务:
(1)2013年1月1日,中海股份以银行存款12000万元取得黄河公司100%的股权,当日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2015年1月1日,中海股份转让黄河公司60%的股权并于当日办理完毕股权划转手续,出售取得价款9000万元存入银行,转让后中海股份对黄河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处置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出售时中海股份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仍为12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当日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000万元,自投资日至处置日黄河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600万元,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值400万元。除上述事项外,黄河公司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中海股份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处置日,中海股份个别财务报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480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为1800万元。
(2)2015年7月10日,中海股份与汇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汇公司,其中中海股份持股51%,汇达公司持股49%。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海股份委派5名董事,汇达公司委派4名董事;特定事项需由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特定事项包括中汇公司单项交易超过1500万元的采购、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签订、实质性修改、解除或终止任何重大合同以及年度计划。中海股份将中汇公司纳入2015年合并财务报表。
(3)中海股份于2015年1月1日以50000万元取得滨海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滨海公司实施控制。当日,滨海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2500万元。在中海股份取得滨海公司股权投资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15年12月31日,中海股份又出资18750万元自滨海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滨海公司20%的股权。2015年滨海公司实现净利润6250万元,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2015年12月31日,中海股份将取得滨海公司20%的股权按照企业合并处理,确认商誉11250万元,调整投资收益5000万元。
资料(四)
注册会计师冯鑫在复核部分审计项目组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时,注意到以下事项:
(1)在审计中海股份银行存款时,审计项目组成员发现中海股份有三个银行账户在2015年有频繁的交易记录,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这三个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均为0。项目组成员检查了上述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后,发现账户金额均已转入公司其他账户,决定不再对上述零余额账户实施函证。
(2)在对桶装石油实施监盘程序时,审计项目组成员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对于生产出来的设备,按照设备包装箱标明的规格和数量进行盘点,并辅以适当的开箱检查。
(3)针对中海股份日常交易量巨大、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的实际情况,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直接实施细节测试后发现不能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打算直接确定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4)在审计中海股份营业收入时,审计项目组成员获取了中海股份2015年12月31日前后20天的账簿记录并追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没有发现差异。项目组成员据此得出“中海股份2015年营业收入‘完整性’认定不存在错报”的结论。
资料(五)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注意到下列事项:
(1)7月16日,中海股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拨款1860万元,用于资助中海股份2015年7月开始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的前期研究。该研发项目预计周期为两年,预计将发生研究支出3000万元。项目自2015年7月开始启动,至年末累计发生研究支出1500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中海股份取得拨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支付的研究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2015年12月10日,中海股份向朝阳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售价(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中海股份已于2015年确认上述营业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
2015年1月15日,因质量问题,朝阳公司将上述购买的产品退还给中海股份。中海股份收到该批退回的产品后,相应冲减了2015年1月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3)2015年4月1日,中海股份对9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0万份以中海股份股票为标的的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2016年2月1日按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1股中海股份股票。该认股权证不附加其他行权条件,无论行权日相关人员是否在职均不影响其享有的权利,行权前的转让也不受限制,授予日,中海股份股票每股市价10.5元,每份认股权证公允价值为2元。中海股份股票2015年平均市价为10.8元,自201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平均市价为12元。中海股份在2015年末确认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324万元。
资料(六)
(1)2015年12月12日,中海股份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两台油井服务设备,每台不含税售价3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货款520万元,余款次年才能收回。中海股份按照实际收回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中海股份于2015年12月以自己开采的石油交换维达公司生产的设备配件,维达公司向中海公司支付补价20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中海股份按照补价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3)中海股份2015年12月生产原油30万吨,加热、修井用3万吨,当月销售27万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600万元;开采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1800万立方米,取得含税销售额374.4万元。中海股份以当月原油的售价为基础,确定30吨原油的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资源税;对于天然气,按照当月1800万立方米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4)2015年1月20日,中海股份购买了境内上市公司天达药业的流通股股票,5月20日,收到天达药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4万元,中海股份认为该项股利收益属于免税项目,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料(七)
中海股份财务总监就以下事项征询审计项目合伙人冯鑫的意见:
(1)2015年末,中海股份、长河公司、建恒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庆云公司。董事会是庆云公司的决策制定机构,中海股份、长河公司、建恒公司在庆云公司董事会中各占一个席位。协议约定规定,庆云公司相关活动决策须经董事会至少两票同意才能通过,如果中海股份、长河公司、建恒公司意见均不一致,中海股份具有最终决策权。财务总监希望冯鑫就该项出资成立的庆云公司是否是一项合营安排做出判断,并对中海股份是否拥有对庆云公司的控制权提出分析意见。
(2)中海股份在2015年12月15日向阳光创投赊销一批设备,并负责安装。当天产品发出,12月17日安装完毕。货款尚未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2015年12月26日,中海股份获悉阳光创投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很可能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财务总监希望注册会计师冯鑫就中海股份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3)2015年中海股份发生广告费用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财务总监希望注册会计师冯鑫就中海股份发生的广告费用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提出分析意见。
(4)2015年1月1日,中海股份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5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7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6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的支出4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的支出400万元。该项研发活动至2015年底仍在进行中。财务总监希望冯鑫就中海股份2015年自行研发新技术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提出分析意见,同时就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是否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提出分析意见。
其他资料:
(1)中海股份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于2015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是2015年4月20日。
(2)上述所涉及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