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设乙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昔日的同学丙,丙正急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测试点]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选项D的说法过于僵化,虽然甲和乙之间、乙和丙之间是两个交易关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丙直接向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