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1.税收课征问题
网络经济下,现行税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网络环境下,勿需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与本国的交易进行课税的基础;国内公司同样也可以向国外公司提供这样的服务。在这些公司的网络经济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2)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3)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网上交易的高度活动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
(4)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造成冲击。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互联网贸易中心,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认。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主。然而,在网络经济下,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比如,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往往以董事会设立地作为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而现在越来越多的董事会会议往往通过互联网召开,难以确认以哪里为主。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2.电子支付制度法律问题
在网络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由于电子支付与一般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更具有便捷的特性,逐步会取代传统的支付方式。然而电子支付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首先,网络商务电子支付制度同传统的付款方式一样,存在被盗和遗失而发生损失问题。不过电子支付制度的安全性会避免消费者遭受更大的财务损失。电子支付会发生断线,操作失误等问题,也可能会产生消费者的财务损失。另外一方面,传统发行付款支付工具的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有关金融监管与检查,但发行电子货币的电子支付活动的厂商却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也不一定在某国金融主管的监管范围内,因而消费者会面临厂商业绩不良和使用的风险,使从事电子付款交易活动受到如同现实中的企业无款可付的现象。同时消费者会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尽管帐面有钱,但因线路中断、厂商拒收,或其他因素在一定时间、地区内完成特定金额交易的困扰。其次,在网络中,有可能会发生消费者支付时,所有付款资讯可能未经本人同意而由第三方通过网络搜集获知后,冒用或其他不利消费者的使用。最后,电子支付制度的电子付款工具使用,会造成新的犯罪行为。如电子支付工具会被利用犯罪工具作为洗钱、逃税,或赌博使用。针对以上问题,由于网络特殊性,因此除从业者的自律规范外,还需要各国政府间相互合作,对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监督。如限制发行电子支付工具从业者的资格,使之能为各国有关银行或金融相关法律所规范。
3.电子商务的契约问题
首先,对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要求。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自动化,要求可以将计算机的运用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他同意计算机所发生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所做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能否撤消值得研究思考,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由于电子商务传递速度很快,当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生承诺电文,这时要约很难撤消。其次,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的确认。合同从何时生效是合同法的一个重点,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规定,承诺一但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例,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再次,电子商务的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书面文件都将以电子单据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数据。各国政府均认为他们可以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公文同文字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在这个问题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性主要表现为关于计算机记录的举证问题。其标准主要有可自由提出有关证据,可接受的证据清单,普通法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限制。最后,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签字确认。由于各国法律要求合同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和交易的证据,否则,合同无效。而电子商务间的数据交换不存在传统上的书面形式,这就是电子商务的另一法律障碍。另外一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能确定对方身份,并避免对方否认的限制,而数字签名的认证机构涉及到网络安全,其本身的安全控管以及权利义务都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前的基础。因此,合同也应积极推动电子数字签名认证制度,这必然会影响网络商务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有关衍生的不同于现行制度下的法律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