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4年8月,李某持盗窃来的杨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某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2004年8月25日,典当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杨某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杨某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18万元,综合费为126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04年8月25日至2004年10月24日,首次申请当期为2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0.5%,违约金为0.3%/天。
在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30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同时,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记载:“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某与杨某间,借款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还一同去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李某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均签署了“杨某”的名字。
2004年10月25日,合同到期以后,典当公司通知杨某还款,杨某莫明其妙,遂没有理会。11月,典当公司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向杨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将杨某房子查封。杨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某区法院的决定,责令其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的签字非杨某笔迹,法院遂驳回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

1.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30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无效。
【答案解析】[考点] 流质契约
[解析]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正确答案】可以。
【答案解析】[考点] 证据效力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正确答案】不符合。
【答案解析】因为公证机关没有进行彻底的审查。公证机关应当撤销该公证文书。
【正确答案】没有。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诉讼管辖,不得约定执行管辖;执行只能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执行。
【正确答案】没有。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执行监督的规定,杨某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该事实,上级法院可行使执行监督权利,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撤销执行行为;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有异议,可以申请[:级人民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方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