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屑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产生诉讼标的的原因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也不属于同一种类,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合并审理也收不到审判经济的效应,因此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分别审理,CD错误。AC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