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