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8年1月,EFD会计师事务所与XYZ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立ABC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摘录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以“做大做强,服务一流,行业首屈”为主题在国内多家媒体发布广告,宣传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事宜。
    (2)原EFD、XYZ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针对非上市公司审计存在差异较大。ABC会计师事务所拟逐步进行整合,确保三年后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
    (3)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经主任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合伙人对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4)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客户承接过程,尽可能展现给客户年轻活力的精气神,安排助理人员执行此工作。
    (5)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项目组内部不能解决时,可向组外的适当人员咨询,同时需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形成咨询的记录,并取得项目合伙人认可。
    (6)ABC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了投诉和举报热线,并制定了相关调查、处理的政策和程序。对所有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均需执行监督,该项工作由具有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业务部门的B合伙人兼任。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恰当。违反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专业服务营销的要求,不得夸大或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不恰当。三年内ABC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使用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应在合并后立即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4)不恰当。客户承接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应安排职位较高的人员执行此工作。

(5)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形成咨询的记录,并取得被咨询者认可。

(6)不恰当。投诉或指控所涉项目可能涉及到B合伙人负责的项目,南其执行监督不具有客观性。

【答案解析】

[考点] 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