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正确答案】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后来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以上两种情形,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注意的是,后一种情形,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因为作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当然推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财产权利的取得,此时转让人已取得财产权利,并非无权处分人。
   所有权人也可成为此处所指无权处分人。这主要发生在所有权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限制或具有物权效力的限制情形,例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人就其财产所为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行为。另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若出卖人采用所有权保留方式担保其价金债权的实现,则出卖人就已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所为的,与买受人期待权相冲突的处分行为,也属无权处分行为。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受让人只有在善意受让时,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首先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原权利人提出证明。也就是说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在原权利人举证以后,法官应当根据原权利人的举证以及各种客观、外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具有善意。关于不动产交易的受让人的善意判断,应当以受让人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否信赖了登记为准。只要相信了登记而与出卖人发生了交易,就应当认定是善意的。如果买受人在购买以前,已经知道登记是错误的,则其是不善意的。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对于不动产而言,善意的判断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其公信力比较低,仅仅通过占有往往很难判断转让人是否有权对动产进行处分,因此还必须结合考虑其他因素。这几种因素包括:1)第三人交易时是否已经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较,是否过于低廉。3)转让人是身份可疑的人,或者在交易时行踪可疑。4)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可能。5)交易的场所是否是公开市场,是否出具了发票或办理了相关的手续。6)其他依受让人的知识和经验足以发觉转让人有可疑情况的情形。
   受让人为善意,系指其不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而言,若受让人误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
   善意第三人须不知物的占有人无处分权。物的占有人包括物的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等,若第三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以外的人为有处分权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仅须受让人为善意即可,转让人为善意与否,在所不问。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财产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对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发生占有的移转。一方面,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一旦发生交付,其占有了出让人的财产,从而形成了享有物权的外观,也可能引发公众对他的信赖。
   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办理登记,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才能进行保护,仅仅发生交付,并不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只有在完成物权登记手续后,买受人才能够真正取得完整的物权。另一方面,如果以办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时间点,可以督促和检验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的义务,也容易证明自己的善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