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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