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方应我方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运送至广州。卸货时,经检验发现短缺。据承运人说,短少部分货物已被错卸在香港,将安排运至广州。过了20天,货物仍未运来,而且查无下落,使该厂生产计划一拖再拖,受到严重损失。请问,(1)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2)该厂可否就生产的拖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3)为避免转船时发生损失应投保什么险别为好?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1)根据提单有关法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通常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即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失、灭失、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短少是由于其可以免责的事件造成的话,就必须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
   (2)关于延迟交付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都规定,因延迟交付货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延迟交付货物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赔偿损失。但是这种赔偿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运输合同明确规定了卸货港交货时间;第二,承运存在不合理绕行、船舶不适航、未速遣船舶。本案中,承运人误将部分货物卸在香港,属未速遣船舶之列,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通常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包括短量险的险别,保险人对包括转船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延滞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