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国税局于2013年7月18日向辖区内A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7月19日前缴清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6.2万元,遭到A公司的拒绝。7月20日国税局下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拟出以其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及其享有的权利。7月22日国税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公司于7月23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1.2万元,并于当天将两份文书送给了A公司,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请求国税局核减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被国税局拒绝。7月23日A公司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4日国税局又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7月25日前缴纳余下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三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国税局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A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月29日,国税局扣押了A公司货物,以变卖收入抵扣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请问:如果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是否会败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如果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会败诉。原因如下;

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题中,A公司处于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②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在本案中,7月24日县国税局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7月25日前缴纳余下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若A公司在当天内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则可在9月22日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即9月22日前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本案的县国税局在7月29日对A公司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A公司货物,以变卖收入抵扣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县国税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处在A公司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规定,故若A公司向法院诉讼,县国税局会败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