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
B.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C.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鉴定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A项正确。根据《规定》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内容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法院不应采纳,B项正确。根据《规定》第62条的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也就是说,对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证据,只要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形,法院应当采纳。本题中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作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C项正确。甲公司与工商局没收汽车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公司的利益并未受到影响,故不具原告资格,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