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一辆宝马汽车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汽车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18个月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可知,质物已交付,质权已经设立,再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D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项不正确。综上所述,应选A、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