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所以该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选项A是错误的。《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于法无据,法律没有规定保险代理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连带责任。《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并未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只能是公司,选项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