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业务质量控制的主任会计师。在制定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时,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1)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组成员将注意到的外聘专家违反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事务所的雇用程序要求人力资源部门优先招聘能为本所带来新客户的员工。
    (3)A注册会计师拟针对本所质量控制政策增加如下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受职业资历的限制,也不受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4)甲公司不是上市实体,但项目合伙人对甲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有疑虑,要求ABC事务所指派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2015年至2016年,ABC事务所每年从上市实体乙公司及关联实体收取的费用均占其当年全部收费的20%以上。为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拟从2017年开始,把其他事务所已执行两年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意见后实施改为意见前实施。
    (6)由于2016年度质量控制制度监控中没有发现问题,A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必要向项目合伙人及内部其他人员传达2016年度监控结果。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第(1)至(6)项,不考虑其他事项,指出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情况(1)不恰当。外聘专家并非必须遵循与独立性相关的要求。

情况(2)不恰当。雇用程序应当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胜任能力,并且有胜任工作所需要的适当特征的人员。

情况(3)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

情况(4)恰当。

情况(5)不恰当。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意见后复核改为意见前复核,削弱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效果。

情况(6)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