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傅某与黄某因一台高配置电脑的权属发生纠纷,傅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靳某提出电脑是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靳某为第三人。在判决宣告前,傅某申请撤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如果傅某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
  • B.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傅某撤诉,则靳某自动成为该案的原告,黄某为被告,法院继续审理
  • C.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傅某撤诉,则靳某作为另案原告,傅某、黄某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 D.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傅某撤诉,则诉讼程序终结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C项正确,B、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因此A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