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 )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 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 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 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