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肉食水产公司从外地市场购买猪肉4万余斤,其中部分未经检疫,这4万余斤的猪肉全部销售到本市各家著名酒店、宾馆,当晚,有的饭店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并造成了15人食物中毒的重大事故。接到报案后,某市卫生检验所对猪肉来源、某肉食水产公司未对猪肉检疫的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该卫生检验所有关领导批准,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该卫生检疫所认定某肉食水产公司购买的4万余斤的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造成了15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据此,该卫生检疫所立即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某肉食水产公司作出罚款3 000元的处罚决定。
   问题:该卫生检疫所的处罚行为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之处?这些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的什么种类?该程序违法对处罚决定有什么影响?
【正确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某卫生检疫所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后,并没有告知某肉食水产公司其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说明理由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外部程序、事先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强制性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所以,某卫生检疫所未履行告知程序,将使该处罚决定因不能成立而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说明理由制度和行政程序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