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9年3月15日,严某向某市房管局递交出让方为郭某(严某之母)、受让方为严某的房产交易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4月20日,该局向严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家庭纠纷郭某想出售该房产时发现房产已不在名下,于2013年12月5日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向严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自己核发新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为,郭某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2年
  • B.本案的起诉期限从2009年4月20日起算
  • C.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 D.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没有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特别规定房屋登记案件的起诉期限是2年。另外,《行诉法解释》第41条中的2年期限,是最长保护期限,而非起诉期限本身。故A项错。本案中郭某原不知房产过户登记,故其起诉期限自其知道之日起算,而非过户登记作出之日(2009年4月20日),故B项错。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D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