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田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某。现田某无力偿还欠款,孙某以田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当追加杨某为第三人
C.法院既可以追加杨某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D.法院不得追加杨某为第三人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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