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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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B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项中甲犯有贪污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C项中丙需要承担其独资开办的工厂所负大额债务,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B项中乙上任时国企已经因长期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他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因此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注意:原《公司法》第(3)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删去,只要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项中的丁曾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现已退休,所以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注意:《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仍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