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结合实践,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
【正确答案】(1) 对中华人民共和同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中国政府在很多场合和许多文件中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肯定。
   (2) 中国政府在对待承认问题上还积极地规定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此即“逆条件”的承认。同时,在中国政府看来,承认是互相的,对于不承认中国政府的国家或政府,中国政府也拒绝给予其以合法地位。“逆条件”的承认和承认的相互性是新中国对承认法的贡献。
   (3) 新中国对旧中国的继承问题,只能是政府继承问题。按照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享有中华民国政府及其他前政府一切合法的国际权利及利益,但对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则要区别对待。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是:
   1) 关于条约。对清政府以来的历届中国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按其性质和内容予以区别对待。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2) 关于国家财产。从1949年10月1日起,新中国政府对于旧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公营企业,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论位于何地,也不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或政府是否承认新中国政府,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它有权接收和处理。
   3) 关于国家债务。对于旧中国历届政府遗留下来的债务,中国新政府根据其性质区别对待:恶意之债不予继承;而对合法债务则与有关国家或政府友好协商,进行清理,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4) 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及其他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作为一个新的会员国加入,而是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恢复其既得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旧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及其他权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