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甲公司人员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U}} {{/U}}
  • A.甲公司欲购买通讯没备,董事王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商场,王某经股东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了通讯设备供应合同
  • B.甲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丙公司将更新办公设备,甲公司拟与丙公司进行谈判,李某的女儿在丁公司任董事长,李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丁公司遂提前与丙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 D.甲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某为甲公司与戊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戊公司支付给赵某一笔居间费用,赵某收为已有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A选项中董事王某虽然与本公司订立了合同,但是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所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中的副经理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C选项中的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BC选项均正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所以D选项中财务主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注意:《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