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盛元公司与北亚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盛元公司与北亚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可以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己有
B、
由于盛元公司与北亚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盛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按照我国现行担保立法的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因为该流质条款违法而无效,故抵押权也无效
C、
北亚银行因抵钾权无效而不能行使抵押权
D、
北亚银行的抵押权有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是有关流质的规定,依据法条,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是有关流质的规定,依据论条,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因此北亚银行与盛元公司的抵押权成立。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