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1999年2月,经营注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当年赢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以后每年均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2001年12月企业由普陀区迁至浦东新区。并自2002年起又获得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均依法办理了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门在研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流转税纳税上选择软件企业的纳税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该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2013年12月有关流转税涉税资料及会计处理如下(所有进项税专用发票都在当月认证相符): (1)12月5日,外购原材料一批,既用于软件产品生产又用于硬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以支票结算货款,原材料已入库,以现金支付运费5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五张,每张100元。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35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现金 500 (2)12月10日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元,增值税204元,以支票结算货款,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贷:银行存款 1404 (3)12月4~10日,在申报期内向浦东新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994.5元,并随同每一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收取培训费88.5元/人(定于12月15日办培训班,报名人数480人),企业会计认为培训业务不属货物范围,开具了普通发票,软件产品和读卡器销售属货物销售范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软件产品收入: 借:银行存款 477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4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60 ②读卡器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硬件 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 ③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424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48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36.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24 ——应交城建税 148.68 ——教育费附加 63.72 (4)12月15日,举办培训班时,又有零散企业20户财会人员参会,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限,企业会计将软件产品、读卡器、培训费合计每户1200元,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共开具了20份普通发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19000 其他业务收入——培训 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30 借:其他业务成本 97.3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8.50 ——应交城建税 6.20 ——教育费附加 2.65 (5)12月30日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电费3000元,税额510元,支付供水部门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水费600元,税额36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水费 600 ——电费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6 贷:银行存款 4146 (6)12月31日,外购生产硬件产品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额13600元,货款尚未支付,原材料已入库。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 [问题] 审核上述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正确计算企业2013年12月应纳和应退各项流转税额(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正确答案】存在的问题: (1)12月5日,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应调减进项税额35元。 (2)12月4~10日,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的培训费,未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错缴了营业税,进而少缴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另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混合销售,对征收增值税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12月15日,对随同计算机硬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全部按计算机硬件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企业一并按软件对待,影响了退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计算:①软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08000元。销项税额=408000×17%=69360(元)混合销售随同软件产品一并收取的培训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2480÷(1+17%)×17%=36307.69×17%=6172.31(元) ②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48000元。 销项税额=48000×17%=8160(元) 未分别核算软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及混合销售不含税收入=24000÷(1+17%)=20512.82(元) 销项税额=20512.82×17%=3487.18(元)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硬件产品直接负担的进项税额13600元。 ②软件、硬件产品共同负担的进项税额=(34035-35)+204+546=34750(元)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50×(408000+36307.69)÷(408000+36307.69+48000+20512.82)=30107.4(元) 硬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50-30107.4=4642.6(元) (3)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69360+6172.31-30107.4=45424.91(元) ②硬件产品应纳增值税=8160+3487.18-4642.6-13600=-6595.42(元)(属于进项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45424.91-(408000+36307.69)×3%=32095.68(元) (5)错缴税款应退营业税=2124+88.5=2212.5(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