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由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决定;由保险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②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③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通常包括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④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以及在保险期限内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当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即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能够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有如下两重含义: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是损失补偿的前提条件,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①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计量。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保险利益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①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保险损失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②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