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建委作出《关于对某公司等单位违反建设程序、不规范经营等问题的处理决定》,对某公司罚款20万元,延缓一年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并要求该公司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该《处理决定》未直接送达给某公司,而是在某公司参加的一次会议上作为会议材料下发,被某公司发现。某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请问:(1) 某公司能否对处理决定申请复议?
(2) 如果可以申请复议,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 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本案,应当如何作出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 某公司可以申请复议,因为该处理决定针对具体的对象,内容具体明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被申请人是某市建委,行政复议机关是某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处理决定,因为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听证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耒根据法定程序送达等。而违反法定程序既已构成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理决定的法定理由。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掌握情况。特别应当重视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包括其合法性、合理性在内。本题没有涉及合理性问题,主要是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已经构成无效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