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因为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
   选项B正确、C错误,因为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属于房屋个数之增加,与原房屋不再具有同一性,所以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被登记为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人,且丙在交易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因而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