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 是否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 影响独立性 因索 | 措施及理由 |
| (1) | 是 | 自身利益 | 第五十九条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 款或为其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 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2) | 是 | 外在压力 | 第七十七条 如果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 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 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 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
| (3) | 是 | 自身利益 | 第六十三条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 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事务所应 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 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 模;(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 (4) | 否 | 无 | 第一百零五条在审计过程中,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 沟通,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 要求的运用;(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 计量方法的适当性;(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
| (5) | 否 | 无 | |
| (6) | 否 | 无 | 因为采购新的财务软件是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则提 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CPA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 求》第一百三十七条如果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 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 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 和提出建议 |
| (7) | 是 | 自我评价 | 第一百三十一条如果事务所向市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在执行财 务报表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第一百三十三条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1)审计客户承担设计、 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并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 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2)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复 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工作范围、风险和频率;(3)客户管理层 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发现的事项;(4)客户管 理层评价并确定应当实施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建议,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 理;(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CPA在内部审计服务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和提出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