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02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1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02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诉意见》第119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民诉意见》第1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