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成套机电设备的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检验和索赔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商检报告提出索赔。卖方如期发运了货物。货到天津港后,买方没有申请商检,而是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偏僻的N县城,并在当地申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某些残损,商检证书证明残损系发货前因素所致。买方依据商检证书,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此案?
【正确答案】(1) 此当事人在订立检验条款时,往往忽视了机电设备和一般货物在检验方面的不同要求。机电产品并不适于在港口进行检验,因为在港口对机电设备无法进行装配和调试,无法判断其品质好坏甚至数量多少。尽管如此,如果在合同上订明了货物应在目的港进行检验,那么仍应按合同办事,否则就是违约。
   (2) 本案例中机电设备的最终目的为N县城,但在合同中却未表现出来,此为买方的一大失误。在此情况下,买方单方面决定在N县城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有理由不予接受。另外,从天津港到N县城须经长途陆路运输,在陆运过程中的颠簸和装卸极有可能使设备损坏。
   (3) 商检证书除了证明货物残损情况外,还评定“货物残损系发货前因素所致”,却未说明理由,似嫌武断,证据不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