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3年11月甲公司将自己的原材料A、原材料B交由乙公司加工,2014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2014年3月,甲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的原材料A、B,经查,A材料已于2013年12月转让给丙公司,B材料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已于2014年2月转让给丁公司,丙、丁均支付了价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若丙公司善意取得A材料的所有权,关于A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B.若丙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返还A材料
C.若丁公司是知情人,丁不能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丁受让时支付的价款,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D.若丁公司善意取得原材料B的所有权,关于B材料的债权,乙公司应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A
B
C
D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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