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看似第三人代为履行,实际上属于债权人与第三人所约定的债务承担。 ? AB 项: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同时该条也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承担,因此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但是上 述案例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因为是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 因管理,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因此,上述案例中,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 代为履行,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故A选项正 确,B选项错误。 ? C项: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 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甲公司并不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 D项: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 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